发布日期:2025-03-15 作者: 爱游戏官网打开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被告王某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违法采取酸洗方式清洗石英石,将酸洗后的含酸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即通过渗坑排放,造成水污染并影响了水域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其应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原告某环保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出庭专家的评估意见,100吨含酸废水治理成本约14616.7元,因其未经处理即行排放导致治理成本扩大,无法具体测算对环境和生态的损害程度,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采取虚拟成本治理法符合本案实际。结合王某某排放废酸数量及环境监视测定评估意见等,王某某造成的环境损害,法院酌情认定为75000元。王某某主张其经济十分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够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能够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加有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法院予以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发函同意对王某某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管。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王某某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污染赔偿不足的金额。某环保协会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其为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任。当行为人经济赔偿能力不够时,可以参照当时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确定行为人应当提供的环境保护的劳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64条(本案适用的是1989年12月26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1229条、1234条、123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65条)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环公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2014年9月9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版权所有© 2018 爱游戏|爱游戏官网打开|爱游戏登录网页入口 豫ICP备06005967号-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