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两会 · 晒答卷①:藤县人民法院2023年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26 作者: 铸造能力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2023年,藤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禁毒严打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审判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涉毒犯罪行为。

  为彰显藤县法院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严正立场,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现将2023年藤县法院审理的十大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飨读者。

  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与韩某联系洽谈交易含有毒品氟胺酮的电子烟,当天下午17时许,李某按照约定来到藤县塘步镇陶瓷园区将一箱电子烟贩卖给韩某并收取韩某交给的毒资现金人民币16000元,交易后双方离开现场。李某去到南安派出所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韩某处接收其购买的一箱电子烟,经清点,共有电子烟烟嘴39只,电子烟杆38支。经鉴定,送检的电子烟嘴内均检出依托咪酯,均未检出甲基、、氟胺酮。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该起案件系藤县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审结的藤县首例贩卖“上头电子烟”案件,彰显了藤县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严正立场。

  2021年11月19日,钟某海(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从广东省湛江市到广西藤县太平镇向陈某宇(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同月,20日陈某宇和被告人陈某有、卓某义、徐某强经共谋联系到130克毒品后,于当日下午17时许,陈某宇、陈某有指使卓某义、徐某强二人驾驶摩托车将毒品交给在藤县太平镇第二小学附近公路边等候的钟某海。钟某海拿到毒品后,将130克毒品运输回广东省湛江市。钟某海将其中的人民币8200元毒资利用微信转账给陈某宇后,陈某宇将其中的8000元利用微信转账给陈某有,再由陈某有利用微信转账给徐某强。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有、卓某义、徐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贩卖毒品犯罪是毒品犯罪中数量较多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犯罪。对上述三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法院严惩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亦是对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2022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均在明知“阔二”等人制造毒品的情况下,仍将其位于广西藤县东荣镇昨雅村的房屋出租给“阔二”等人用来制造毒品甲基,黄某均获利人民币500元。2022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黄某均上述房屋中搜查发现氢氧化钠、煤气灶等制毒工具及制毒材料一批、液体状毒品疑似物7510克,并予以扣押。经鉴定,在上述液体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含量为14.1%。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制毒犯罪为源头犯罪,对于制毒犯罪的依法严惩,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的蔓延,维护风清气朗的社会环境。

  2022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覃某华与韩某泽会面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9月5日19时许,覃某华与韩某泽去到约定的地点藤县太平镇健安村进行毒品交易,覃某华将装有大半瓶含毒品的液体矿泉水瓶交给韩某泽,并要求韩某泽支付价款人民币1000元,韩某泽表示让老板给钱再转账给覃某华;随后,韩某泽将该瓶装有含毒品疑似物的液体矿泉水瓶交给民警,经称量净重303.48克。次日,韩某泽利用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覃某华。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

  判决结果:被告人覃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甲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被告人贩卖甲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对其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惩处的一贯政策,充分的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

  2022年10月4日0时许,被告人覃某熔驾驶女装摩托车携带毒品(俗称“”)1包,从藤县太平镇永平村往藤县太平镇健安村方向行驶,至健安村龙公岭路段时,发现有公安民警拦截,其即将该包毒品扔到公路边的竹根处,民警将其抓获,并扣押该包毒品。经称量,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966.68克;经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含量为81%,黑色塑料袋中检出覃某熔的DNA。

  判决结果:被告人覃某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依法打击整治毒品流通,是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毒品案件,依法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惩处,将有力威慑和预防末端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

  2022年6月6日0时许,邓某超(另案处理)指示黄某军(已被判刑)叫被告人邱某强找车,和陈某宗(另案处理)一起去搬运一批制毒工具,承诺给邱某强、黄某军、陈某宗每人1000元好处费。凌晨1时许,邱某强找到车后,按照邓某超的指使,由邱某强驾车搭载黄某军、陈某宗去到藤县六禾垌(地名)三江村废水站处,三人将一批制毒工具搬上车,装运至藤县东荣镇昨雅村陈田组路口附近的一处废弃猪舍存放。公安民警在猪舍内查获了氢氧化钠、PH试纸、残留有白色粉末的过滤漏斗等物品,并将残留在制毒工具过滤漏斗内的白色粉末进行提取,净重490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检出甲基成分,含量为1.2%。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例,对被告人依法惩处,是对帮助行为的有力震慑,亦是对毒品犯罪的有力打击。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胜明知上头电子烟含有毒品素成分仍向胡某婵、林某怡(二人均另案处理)贩卖,合计5次共9粒,得款人民币2520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梁某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毒品的形式多样,电子烟也成为毒品伪装的形式之一。被告人明知上头电子烟含有毒品成分仍向他人多次贩卖,且被告人系毒品累犯,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

  2023年4月5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莫某伟以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非法电子烟给梁某球、梁某富、李某文。其中,贩卖非法电子烟给梁某球11次共58个,得款人民币4086元;贩卖非法电子烟给梁某富2次共53个,得款人民币12600元;贩卖非法电子烟给李某文2次共50个,得款人民币12700元;共计得款人民币29386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莫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带着犯非法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被告人的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吴某灿(已判刑)经事先联系,从广西藤县去到湖南省江永县与徐某强(已判刑)会合,后假借“养狗”之名,租赁了当地居民欧阳某花位于江永县的养猪场,并将2.9吨(共77袋)及氢氧化钠、草酸等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相关材料运送到场内存放。之后又陆续购买了不锈钢大桶、水管、柴油等生产黄碱的工具。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明伙同吴某杰、吴某源(二人均已判刑)租车从广西藤县将煤气灶、发电机等作案物品运送至上述地点。随后在吴某灿、王某明、王某指导下,吴某灿、王某、吴某杰、王某明、吴某源等人开始熬煮炼制麻黄碱,徐某强则负责提供饮食、采购有关物品和望风。后炼制麻黄碱的事情被欧阳某花亲属发现。同年11月20日,民警在上述现场查获熬煮过的残渣6870.55千克。经鉴定,查获的残渣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王某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打击毒品犯罪一定要重视毒品的源头治理,加大易制毒物品的管控,防止制毒物品流入。严惩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行为,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毒犯罪和强化源头治理的决心。

  被告人欧某冲、谢某焕、梁某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中被告人欧某冲运输毒品14次、贩卖毒品1次,违法来得到的580元;谢某焕贩卖毒品11次,违法来得到的13000元;梁某杰贩卖毒品1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欧某冲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谢某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梁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严重扰乱群众利益,对其依法严惩体现出人民法院对毒品“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打击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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