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06 作者: 新闻资讯
2023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10月31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吴某等3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鱼翅、鱼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线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沿海公路边龙湾大坟围村委会雅白线号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存放有一批鱼翅、鱼腮涉嫌进口商品,毛重共60.56吨。经检验,其中1#鱼翅样品为浅海长尾鲨(Alopias pelagicus),该物种被列入202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提供了5批次境内收货人为佛山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大青鲨鱼鳍的海关进口货物报送单等进口证明材料,但涉案鱼翅中检出浅海长尾鲨(Alopias pelagicus)、蒂氏真鲨(Carcharhinus tilstoni)、澳洲尖犁头鳐(Rhynchobatus australiae),这三种鲨鱼与进口货物报送单中的大青鲨不是同一种属。当事人经营的“浅海长尾鲨(Alopias pelagicus)”鱼翅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制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进口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制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鱼翅、鱼腮等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非法进口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涉嫌构成犯罪;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涉嫌构成犯罪。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江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8月8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阳江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8月8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对阳江市某食品公司做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食品添加剂片状氢氧化钠”、“二氧化氯消毒粉剂”等物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物品予以查封和扣押。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场所外设有物料仓库并存放有大量“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4月起截至查处时止,在生产“金黄凤爪”工序中一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食品添加剂片状氢氧化钠”、“二氧化氯消毒粉剂”和“红曲黄色素”等物品。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半成品凤爪”所检项目过氧化氢不符合技术方面的要求,被判定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共生产、销售超8400多吨“金黄凤爪”,销售金额超1.72亿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执法,协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防线,维护了广大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2023年6月21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查处阳东区某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5月18日,阳东区某凉茶店制售的“养颜活血茶”和“解酒护肝茶”检出有对乙酰氨基酚药品成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开始,自制“解酒护肝茶”3升以及“养颜活血茶”1升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阳东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对乙酰氨基酚的记录,对乙酰氨基酚属于解热镇痛、非甾体抗炎药,被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及健康防线。
四、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查处的阳江市江城区某饼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3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对阳江市江城区某饼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元,罚款80000元,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负责人五年内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分别于2022年6月9日、2022年8月30日与2022年9月8日,收到阳江市江城区某饼家生产的绿豆饼检出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不合格报告。根据国家标准要求,上述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当事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和未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态势,本案“处罚到人”一方面对不法经营者起到惩戒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从业者达到警示的效果,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守法经营。
五、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双滘镇某花生油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2022年12月8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春市双滘镇某花生油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80元、罚款73000元,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负责人五年内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4日,阳春市双滘镇某花生油店生产销售的土榨花生油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0日购进700斤花生作为原料,加工生产花生油共280斤,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来得到的308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被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继续实施生产销售的花生油经抽检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证实其小作坊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控制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生产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严重超标,可能对食用人的人身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查处的阳江市阳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阳江豆豉案
2023年8月15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豉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101元,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阳江市阳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豉经抽检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查明,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共生产1200盒豆豉,货值金额共4101元,违法来得到的410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查处阳江市某豆豉有限公司生产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1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对阳江市某豆豉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豉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0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5日,阳江市某豆豉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豉经抽检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豆豉182盒,用于抽样检验2盒,销售了60盒,销售金额90元,自用120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黄曲霉毒素B1作为一种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有致癌风险,食用黄曲霉毒素B1标准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严查此类案件,促使食品生产企业严把质量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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